本报讯1993年以前,我国单一中药品种年产值过亿元的几乎没有。今天,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中,年销售额上亿元的品种已有28个,这是我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7年带来的可喜变化。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在日前召开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工作座谈会”上介绍,自1993年《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批准发布了27批1582个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其中11个品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品种,1571个品种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品种;同时依法撤销和中止了19批1458个中药品种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这一工作有效地保护了中药品种开发主体的知识产权和生产企业的权益,规范了中药生产和经营秩序。
《条例》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各地竞相办厂生产中药,生产品种低水平重复,不加控制地仿制,严重损害了中药研制单位和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挫伤了研制开发中药新品种的积极性。一些疗效确切、质量稳定的中药品种因为多家生产,互相争夺药材资源和药品市场,造成药源紧缺、粗制滥造、高额回扣、低价倾销等现象,严重损害了一批传统中药品种的质量和信誉,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生产和经营秩序。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我国传统的医药管理模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在规范中药品种的仿制与管理,调动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药的积极性,强化药品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等方面,都起到积极作用,目前已初步形成一个中药知名品牌的生产企业群体。